Monday, November 29, 2004

Liattetia Kuo, TV pgm vs. audience

五位傳媒人論述:
電視節目內容與閱聽人的相互影響
郭瓈婷
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系一年級
學生
五位媒體人論述
電視節目內容與閱聽人的相互影響
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
本研究將重點放在電視節目內容,特別是負面訊息與閱聽人之間的相互影響,而不是只有電視節目內容才會影響閱聽人,兩者之間該是相互影響,因為傳播行為是具前饋與回饋,是雙向性的互動。並且提出改進現況的方法。
二、關鍵詞:電視

貳、 正文
「觀者本身的觀念和經驗,與電視的影響互為因果。前者左右他們對於電視內容的閳釋及領會,而與電視接觸的結果,又反過來影響他們對人事物的看法及價值觀,因此又改變了他們日後對電視節目的接受力。」(Comstock, 1989)
當身為閱聽人的我們接收一則訊息時,雖然我們會選擇性理解及記憶,選擇我所認同的觀念理解記憶,至於不認同的說辭、理念,不可能置之不理,對於不
被認同的電視內容,仍然深深想閱聽人的思維,我們先是有不認同感,接著思考各方的出發點皆為何?通常人的潛意識都會害怕自己是否思想與人不同即是異於常人的心態,因此若閱聽人為不易被說服、相當理性、有自我主見等類型者,那麼他可能會堅持他的理念;倘若閱聽人是一名容易被說服,缺乏自我主張,個人意志不堅、容易受旁人影響而動搖,此一類人對於他所得知的電視內容八成會全盤接受。事情總是沒有絕對的,尤其研究對象是複雜的人類心思,社會的文化、周遭人的習慣及個性與本身的特質都將影響人類的思維方式。但無論是容易被勸服者,抑或是理性訴求較高的閱聽人,只要對於電視內容進行思考行為,則這觀念不管認同與否,都將深植閱聽人心,進而影響改變此閱聽人日後對事件的思維方向、評判準則及其價值觀。
閱聽人主動去接納電視內容,反而被電視內容傳達出的訊息、思想制約,倘若其內容為正面取向則已,如果是充斥暴力、情色……負面傾向的訊息內容呢?又假設接收對象是未滿12歲的兒童,該如何捍衛他們純潔之思想,使其不受污染且性格不受影響呢?
「兒童經由觀察,可以在認知層面上學習各種形式的侵略性行為,而且,這種透過社會學習來的侵略性行為可以保留很久。但是,這些學習來的侵略行為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被使用出來。電視是有影響力的。電視內容不斷地提供兒童生活素材,累積個人的生活經驗,一旦時機成熟,配合適切的環境誘因,就可以重現螢光幕上的鏡頭。」(Bandura, A, 1965)
事實上,要防止兒童不收看不接觸這些負面訊息內容簡直是天方夜譚,身在資訊便利的社會,取得資訊的途徑甚多且易得性高,許多兒童心理學家表示,童年期間是模仿能力強的階段,經常藉由模仿親近的人,或是電視、廣播……的公眾人物或卡通來學習語言、詞彙、行為動作……等等。因此,這些角色傳遞的思想、表現的動作,往往成為幼兒心智成長期間重要的一環。孩童的觀察能力細微,在鄙者的認知裡,幼兒們沒有太多的煩惱,其中造成他們煩憂的因素之一即是對於親近成人或是電視、廣告……傳播內容的言行思想百思不得其解,又不求甚解的狀況下,相當容易演變成一種認知上的直覺反應:什麼樣的情況,我就該有這樣的反射動作。雖然也有學者表示,其實電視暴力畫面、侵略性行為對於孩童不構成影響,不可能直接導致暴力或對社會造成什麼不良風氣,除非是孩童本身具有這類行為傾向。對於此論述鄙者不甚贊同,孩童一切行為是經由模仿而來的,所謂事出有因,有關孩童的暴力傾向絕不會只是空穴來風,若身旁親近的成人無侵略性行為,則這有暴力傾向的幼童十之八九是從電視內容傳達不當訊息學習來的。
”Realistic portrayals of violence lead to more aggressive behavior than fantasy (e.g., cartoon) violence, cartoons can still cause an increase in short-term aggression among child viewers.” Hamilton (1961)
千萬不要認為卡通節目肯定皆為優良或是適合小朋友,現今許多卡通節目(尤其是日本的卡通)都是為成年人而設計的。由於它呈現的方式是圖像,更容易克服多真人世界無法傳達出的劇情發展,或許作者安排角色手被歹徒砍斷,它可以全程並且真實的呈現出來,反正是用畫的,但真實世界不同,可能利用蒙太奇剪接、利用象徵的方法、動畫、或是剪接直接跳到下一幕流血的樣子。簡單的來說,卡通更容易真實且完整的呈現暴力畫面;再者,孩童對於圖畫訊息的接生能力強,容易使他們印象深刻,並且孩童記憶能力強,一旦記憶這些畫面內容,將會深深影響他們的想法:或許造成陰影、或許更具侵略性、或許不自覺的排斥暴力行為者……等等。
此外,優質的卡通奇人物說話言行舉止也相當重要,尤其優質卡通是有口碑的,多數家長能放心地讓兒童收看,也因為著過於放心,往往沒做到「陪看」的責任,倘若劇情角色安排稍有不當,而孩童對於此卡通的認知就是「媽媽願意讓我看的好卡通,那麼裡面角色的行為都是正確皆可學習模仿」兒童們會有這樣的錯誤觀念,假如卡通劇情的安排不具教育層面,更容易誤導孩童進而使錯誤觀念成為他們的認知。
以小叮噹為例。這是一齣寓教於樂的卡通影片,假設今天劇情安排技安揍大雄,那目眥盡裂的表情、口出狂言、甚至寫實的暴力行為,事後反而同儕們都將他當英雄般的崇拜。如果劇情到此為止,孩童容易產生錯誤的認知:欺侮同班同學將會被當成英雄般的崇拜。倘若延續劇情發展,技安被媽媽發現並且接受極為嚴厲的處罰,則達到教育的效果,這才是閱聽人期望的優良卡通節目。
「陪同觀賞」是重要且必要的。陪同觀賞之功能除了增進親子間的互動,父母更是能夠即時的為電視表達曖昧含糊不明的部分,提出解釋及教育,如此一來兒童對電視內容較容易理解,且達到教育的正面功能。單方面的付出是不夠的,電視內容製作者們也要覺醒達成共識,兩條平行線方有交集。
暴力色情……負面節目不單單只對孩童造成影響,孩童只是缺乏判斷能力,容易產生既定認知;那麼青少年呢?他們已有判斷能力且處於叛逆期之階段,容易逞強耍帥,不同於孩童的是他們不單單只有模仿能力,他們尚有「實踐能力」,這很可能是社會亂象、青少年犯罪的來源,相當值得深思。除此之外對於一般大眾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人心一旦陷入深淵,鑽牛角尖,尤其是現代生活壓力大的社會,一般人的情緒難以利用正常管道抒發,經常的狀況是積悶於心裡,使自己陷入愁腸百結的狀態,想像若此人對人事物皆興味索然、萬念俱灰,而他正好正觀賞相關自殺的節目,那麼他是不是也會尋求此方法來解決問題?
自從電視發明之後,對人類的影響之大,節目內容的取向極為重要。
「電視提供部分娛樂節目,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以提供健康娛樂為前提。因為低級的色情暴力娛樂節目,足以誘導社會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導師。」洪平峰(1999:6-7)
國內頻道之節目自製率須達到70%,一台電視頻道固定節目有新聞、重點續劇、綜藝節目、談話性節目……,在不重複節目內容、創意竭盡的狀況下,只好編著預算製作庸俗的節目,有些沒良心的節目業者為了一己私利,領著高預算卻製作低成本的戲劇、節目,而此類型節目往往流於低俗,或是沒內容、沒影養、浪費成本、霸佔頻道時段的節目。
雖說如此鄙者仍有不同的看法,有時候不盡然是電視台單方面的錯,所謂大眾傳播工具即是傳播通俗文化(Mass culture)內容於大眾(Mass),大眾的意義是廣泛的,包含了精英、領袖人物、中產階級、低下階層……是為烏合之眾。身處於壓力過大的環境之下,這群烏合之眾下班下課後,利用觀賞電視當成消遣打發時間的途徑,猶記得讀過一份報告指出「許多城市人為殺時間而看電視時,幾乎呈現無思考狀態」可見多數人只是為了逃避壓力,漫無目的地瀏覽電視台,英文更能明確表達此狀況--surfing the channel. 雙方沒達成共識,彷彿你丟我撿,電視丟給我什麼,我毫無意識的不反抗亦不拒絕。
這牽扯到台灣人的文化意識知覺,綜觀台灣歷史,以其角度試分析探討之,自古以來,台灣一直是殖民文化,接納各個文化意願相當高,縱然有反抗,卻也被同化,漸漸地,這股文化形成一種風氣,好的面向來說是具包容心,反之則是沒主見、不具理性思考能力、自我主張低弱,容易造成自我文化毀滅。就像是一隻隻餓很久張口待哺的呆頭鵝,主人給什麼我毫不猶豫的接受什麼。對於節目內容,多數人毫不篩選,就算有劣質節目、不良廣告也鮮少主動抗議,彷彿失去了自主權。傳播者從來不知道受播者要的是什麼,也或許他們明瞭,但受播者無絲毫反應,傳播者尚且得過且過,雙方沒有溝通亦無共識,如此惡性循環。
再者,電視台方面總為高收視率不擇手段,總以為觀眾愛看的不外乎強烈觸動其情緒的劇情內容,愈是血腥、暴力、充滿腥羶色,收視率愈是高,收視率迷思何時了啊?閱聽人也不加思索的通盤接受,任人宰割。有人批評台灣霹靂火破壞精緻文化,流於低俗,其收視率卻節節攀升,的確,該劇的中心思想確實出現大問題,包括不良示範亦無可學習之處,但怪誰呢?數字會說話,收視率證明了一切,難怪台灣霹靂火鄭文華會說:「台灣人喜歡吃垃圾,我只好丟垃圾給你們。」
雖然過於暴力色情節目不可能完全消弭,它仍有存在的需要,至少我們可以要求電視台移至深夜播出或鎖碼。如今收看優質節目意識仍不抬頭,眼看著我們的自主權隨波逐流,因此如何保留優良文化,勇於向傳播者反應我們的想法,便成為閱聽人的責任與重要課題。
「傳播在一個行為系統中具有:守望人的功能,決策的功能,教師的功能,和娛樂的功能。」徐佳世(1987:48)
試思考之,為何現今電視節目內容充斥著暴力畫面,連新聞也跟進,總以過度且引起恐懼、悲慟情緒的畫面來報導事件,其實傳播者也明白優質的內容即具備守門人、決策、教師、娛樂功能,知易行難,尤其在極為競爭的資本主意體制之下,社會人士顯得相當利益,只要能賺到錢,傳播者還管得著閱聽人要什麼嗎?即便是傳播者守正不阿、擇善固執,他的上司真能通過此類型的節目企劃嗎?子曰:「無見小利,見小利則大事不成。」人心本善,但利益誘人,鄙者認為良知是能喚醒的,可以從獎勵方法著手。
當今有許多頒獎典禮,這是促進優質傳播蓬勃發展的好途徑,但切忌流於不公正,倘若如此將失去該獎的公平性且受質疑。若有幸榮獲獎項肯定,且有高額獎金,名利雙收,何樂而不為!如此一來傳播者必將更積極製做好節目,姑且不論其出發點是為名、為利、抑或為自身良知,至少整個台灣傳播方向是正面的,亦改善傳播者不能學以致用的困擾,不必昧著良心,為達收視率高,不擇手段,爾後,更能我做隨我想,我手寫我口,但必須以不破壞善良風氣為前提。
傳播為互動的行為,是亙古不變的道理,我們要求高品質的電視節目內容、要求保護孩童不受負面節目污染,從自身做起,主動反應我們的需求,捍衛閱聽人權利,才是當前應該盡的責任。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林怡馨(2004)。《新世紀大眾媒介社會史》,頁191。台北: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洪平峰 (1999)。《電視事業經營管理概論》,頁6-7。台北:亞太圖書。
徐佳世 (1987)。《大眾傳播理論》,頁48。台北:正中書局。
翁秀琪(1992)。《大眾傳播理論與實証》,頁306-307。台北:三民書局。
鄭明樁(1994)。《美國電視的源流與演變》,頁165。台北:遠流。

英文部分
Acquisition if Imitative Responses. I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pp. 589-595. )
Bandura, A.. 〔1965〕.Influence of Models Reinforcement Contingent on the
George Comstock. 〔1989〕.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Television.)
James T. Hamilton (1961). Channeling Violence: The Economic Market for Violent Television Programming. New Jersey: Princeton.

Irene Huang, journalism


新 聞 概 論
變 調 的 新 聞


姓 名 : 黃 川 玲
學 系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年 級 : 一 年 級
學 號 : 5 9 3 0 9 0 1 1 8



新 聞 概 論
變 調 的 新 聞

《摘 要》
現在的新聞和以前的新聞相差甚遠,現在的電視新聞時段變長了,內容也改善許多,隨著播報的新聞改變,亂像肆虐不由得讓人質疑新聞的定義。看著新聞的播報內容,常在想什麼是新聞?什麼新聞具有新聞價值?一些出奇恰巧的畫面是真實的嗎?新聞可以安排的嗎?為什麼不同的頻道同時播出相同的新聞畫面?他們有一致的新聞來源嗎?為什麼有正義感、勇於報導的記者越來越少?總是出現避重就輕的情形,媒體是否有新聞自由?有相關法令保障媒體使其暢所欲言?文章中將一一探討。

關健字: 新聞的定義、新聞價值、新聞可以安排、新聞來源、 新聞自由。


壹、 什麼是新聞?

新聞的定義是什麼?只要是最新消息都算是新聞嗎?後續追縱報導算不算新聞?我認為一件事件的發生,剛開始或許因為事件的本身不帶有爭議性、衝突性或是話題不夠聳動、議題不夠震撼 ..都會使媒體記者毫無意願採訪。但是當後續發展如果產生戲劇性的變化,或是因為某些舉動形成視覺效果而導致民眾關切、引起大眾好奇心,此時將扭轉情勢,成為可看性的新聞,吸引多數媒體爭相報導。

美國一位早期的新聞學教授白蘭雅(Willard Bleyer)說:「新聞是任何具有
時間性, 並且能使一些人感到興趣的東西。最好的新聞,乃是能使最大多數的
人感到最大興趣之新聞。」


曾擔任德摩城資本報(Des Moines Capital)總主筆的賈納金(Jarnagin)曾說:
「新聞是任何足以引起人們興趣的新發生的事情。」

貳、 什麼新聞具有新聞價值?

Jason Salzman:「重點不在於你想要講些什麼,在於你能夠演出什麼來。」

這句話說到關鍵,新聞的價值取決於是否第一時間的,因為新聞到隔天就不再是新聞了!密蘇里新聞學院前院長莫特博士(Frank Luther Mott)曾說:「新聞是新近報導的事。」,並且新聞是否具有一些特性,例如:有名的、帶有社會性議題的或具有衝突性的、奇人異事…等,蘇俄前塔斯社社長巴格諾夫(Nikolai Palgunor) 說:「新聞是透過事實的煽動。」然而,最常見的就是衝突事件所創造的新聞,對立而突發性的新聞畫面一直都是記者的最愛,當然我們也有理由懷疑這會不會是為了創造新聞價值而蓄意事先安排的。
再者,違反常理也會促使形成新聞焦點!例如2004年11月25日蘋果日報就刊登了一則新聞,無黨籍雲林縣立委候選人張麗善拜票的畫面,新聞的焦點竟然是她的美女隨扈,在少年隊有「歐吉桑殺手」之封號的縣警局女警楊淑娥,因為一般大眾對刑警的刻版印象,認為刑警應該是壯漢,而非柔弱的女子,何況是美女的出現更促使新聞的焦點轉移。


參、新聞可以安排的嗎?
李豔秋曾在接受金鐘獎「最佳主播獎」時,說自己領的是「最佳傀儡獎」。

新聞是可以安排的,有些新聞不過是造勢的手法,透過事先安排好的地點、人物、事件(包括突發狀況),只要事先規劃,先封鎖消息並發下新聞稿,不管是正面的新聞還是負面的新聞,只要是可以達成目的就是一個好新聞。無論在政治或演藝圈,時有這類情況,正所謂只要有新聞就多了曝光率,人是健忘的,往往時間可以使人淡忘事件的原委,而不斷捏造話題促使曝光率的成長,卻成就了一個人的名氣!這就是亂象充斥整個新聞的開端,使得善良風俗喪盡。

肆、新聞來源?
我們常會在不同的頻道發現相同的新聞畫面,原因是新聞的來源除了各媒體的記者自行採訪外,還有新聞社提供新聞,全世界絕大部份的世界新聞多來自路透社電視新聞通訊社(Reuters Television)、環球電視新聞(Worldwide Television News-WTN)及美聯社新聞(Associated Press Television)三大商業新聞通訊社提供。各媒體向他們定購新聞,而他們會將收錄完整的新聞經由衛星傳送給各媒體。

全球通訊社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蒐集新聞,並販賣給全世界的「零售」媒體
(報紙、廣播、網路新聞供應者)及其他使用者(企業、金融機構、政府、獨立個人)。


伍、媒體的新聞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相關保障新聞媒體言論自由的法令,通常歸屬在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出版言論自由。

已故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Potter Stewart大法官曾根據媒體對現代社會的重
要性,提出「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他認為憲法保障新聞自
由的目的就是保障有組織的新聞媒體行使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以監督政府、防
止政府濫權,以發揮制度性的功能。

不過,在沒有明文規定下,新聞媒體的新聞言論自由仍有許多爭議和困擾,行使時仍需相關法律解釋。再者,基於媒體的背景是否有政黨色彩,也是影響新聞自由是否能落實的主因之一。


評論:
看著拋棄女兒的富婆媽媽(許純美)變成媒體美光燈追逐的對象,新聞焦點不在於流浪的女兒未何會被拋棄,沒有人關心她女兒的下落,也沒有出現任何正義、公理的聲音。媒體報導的盡是富婆媽媽怪異的感情生活,一則又一則令人不解、令人啼笑皆非的新聞持續報導著,漸漸的大眾已忘記她的發跡源自於她的女兒流浪住進賣場的事件。面對這樣的社會新聞,真的會讓人誤以為看到的是娛樂新聞!
而國內政治人物也常讓我感到迷惑,政治人物的出現,沒有任何政見的發表,不是唱歌仔戲就是表演吃黑鮪魚…,這樣的演出只能說他們越來越接近人民…,其意圖明顯,但是到底有何新聞價值,著實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Alan Rusbridger︰「在報導過程中,記者應該努力達到一種均衡,努力
求證,不要寫你自己知道並不真實的東西,不要寫你自己無法證實的東西,這
比能不能相信更重要。」

這樣的精神在台灣已不多見,媒體記者為了創造新聞的可看性,常昧著良心虛構聳動的話題,使得民眾獲得的並不是事情的真相。我並不認為這樣的新聞有可看性,這樣的舉動只是讓大眾懷疑媒體的專業素養及職業道德。
在此我得到結論,新聞的定義沒有改變,只是媒體喜好新聞的屬性不同了,這也是為了在眾多競爭對手下,為取樂大眾而轉變的。對於新聞價值的認同,我認為仍是有爭議的,這或許要把新聞歸屬於商品,傳播事業以經商的方式經營,這樣就能理解這種模式的形成。只是,傳播媒體的使命日漸模糊,商業價值取代一切,這恐怕難完成第四權監督的任務,反而使立場因利害關係而動搖,不中立的立場下,民眾想要了解新聞的真相,恐怕還得先好好的培養自己的專業,加以辨識了!








參考文獻:
王爾山 (2004)。《真相何在》香港:經濟日報。
林子儀 (1993)。《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月旦。
李金銓 (1994)。《中國:在歷史的轉折點上》台北:時報文化。
陳皓譯 (1999)。《製造新聞》台北:書泉。﹙原書Jason Salzman ﹝1998﹞Making the News: a guide for nonprofits and activists﹚
馮復華、李美馨等譯 (2004)。《新聞全球化》台北:韋伯。(原書Oliver Boyd-Barrett and Terhi Rantanen.﹝1999﹞.The Globalization of News.)
錢震(2003)。《新聞新論》4-5。台北:五南。